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与中初级专门人才,并为高等院校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输送合格生源,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体现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因材施教,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要;有利于加强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与衔接,促进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职业教育自身的办学活力和吸引力。

二、学分制与学分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实现培养目标以及个性发展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第三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和训练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制订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的依据。

学校计算学分以课程(含实验、实训、综合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和训练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按周计算,一般以1周为1个学分。

第四条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三学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学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20学分。

三、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进行学分制试点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有关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或课程设置的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试点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以确保专业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要积极探索与实施学分制相适应的现代课程模式,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采用模块化、层次化和综合化等课程模式,优化课程结构,努力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课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践性。

第七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型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其中规定各专业都应统一开设的文化基础课程为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和体育。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可列为必修课或选修课,可单独设课或开设综合课。

必修课一般应为考试科目。

(二)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限定选修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社会和个人需求在若干专门化模块(群)中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有关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限定选修课可以为考试科目,也可以为考查科目。

2、任意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

任意选修课一般应为考查科目。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的比例大致为6:3:1,其中任意选修课不少于10%。

学校应创造条件,根据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科学、均衡地设置各类课程,确定各门课程的学分,并组织好教学管理工作。要充分重视任意选修课的开设,在美育、现代科学技术以及人口、资源、环境、法制、管理等有利于优化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领域提供较多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四、课程的选修与学分的取得

第八条  选课是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选课。为均衡学生学习份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量一般最低不少于20学分,最高不超过45学分。

第九条  学校应在学期结束两周前公布下一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开课计划,必修、选修课程、任课教师及相应学分等情况,供学生选择,学生选课后,学校教务部门应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第十条  要建立学分互认制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教育教学资源优势,提高资源存量的利用率。要建立区县之间、区县与行业之间、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要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跨学校、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允许成年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校际之间学分互认,双方应签订学分互认协议,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所属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教育局及其它学校主管单位,下同)和我委备案。履行协议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和学分通知单为凭证。

第十一条  要采用适应学分制需要的考核方法和制度,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一般可采用学期(学年)课程考核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改修其它课程。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成绩记载可采用学分与成绩并记的办法,或者实行绩点制学习质量评价制度,采用学分与绩点并记的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以及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或市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可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的学分(1-8个学分)。

五、毕业与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我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进行学分制试点的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应以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三年或四年)为基准,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不超过一年,延长毕业不超过两年。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应主要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七条  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可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根据学分互换原则,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之间相近课程的学分可以互换,学生修满第二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含实践课程)相应学分后(三学年制不少于50学分;四学年制不少于60学分),学校可发给由我委统一印制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对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换取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允许申请提前就业或创业。两年内,经学校批准,可再回学校继续学习;也可到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其它职业学校学习,或参加相应专业的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试等,成绩合格,将其折合成相应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同样准予毕业。

学生提前就业或创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逾期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可视为自动退学。

六、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进行学分制试点的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学生重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选修其它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申请免修,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予以承认。对普通高级中学的课程可折算成相应的学分;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以互相承认;转专业后,对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的学分,可以记入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是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学校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加强对试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并做好试点方案的审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学分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要加强对学分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要加强对职业学校制定和实施学分制试点方案、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制度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组织学分制试点的经验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报批材料主要是:

1、申请报告(公文);

2、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3、试行学分制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4、其它与试行学分制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

报批材料要同时报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进行学分制试点的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切实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努力实现运行机制的有序过渡。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实行学分制给学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加强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搞好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培训,加强实验实习基地等教学条件建设,开发和运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教学方法,积极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以确保学分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分制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学年起在有条件的现代化标志性职业学校、国家级或省市级重点职业学校中试行。

2000年批准进行学分制试点的职业学校照此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解释。